关于印发《学会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 》的通知
粤科协学〔2019〕3号
学会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学术项目管理及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学术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是指符合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,以及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。
第六条 学会学术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(四)接受的监督检查,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。
(一)中国科协所属国家级学会、团体会员、地级以上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;
(五)加入团体会员的科技社团必须参加年度工作评价。
(一)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,配合工作;
(四)联合开展的项目(多个团体会员联合、团体会员和国家级学会、地市科协及所属学会联合);
(五)获得科技社团年度工作评价A等的团体会员,以及基础性、新兴学科、亟需支持的学会等。
(五)违反国家或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。
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,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。相关申报信息在网站公开发布。
第十二条 学会学术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初审(形式审查),初审入围的申报项目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预算绩效评估,通过预算绩效评估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,纪检部门派人全程监督项目评审工作。
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网站公示。
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,按要求与签定项目合同书。
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,严格组织实施,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。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。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,应向正式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。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,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,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,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。
第十九条 严格学术活动类、科技期刊类、科技传播类等项目的审核管理。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的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责任,严把主题、内容和导向关,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。对外发布的会议通知、背景板、活动内容、主讲嘉宾等事先须报学会学术部审核备案。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按照我国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,未经批准,不得举办。
第二十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,在对外公布、宣传或成果鉴定、报奖时,必须标注“支持项目”字样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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